第一百一十二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
1.带宽小于或者等于1.4m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2m;带宽大于1.4m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5m。
2.巷道顶为拱形结构时,拱脚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3.上输送带距离巷道顶板支架、锚杆、锚索等金属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0.5m,下输送带距离巷道底板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三)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四)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4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