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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 2026年01月29日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50m内、其他巷道中每100m内应当设置支管和阀门,并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两端存放消防软管。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且具备火灾条件下连续补水的能力。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第二百四十八条 每月应当对地面消防水池、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百四十九条 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二百五十条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井下剩余的汽油、煤油必须专人押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柴油动力装置,如确需在井下贮存柴油的,必须设有独立通风的专用贮存硐室,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3天用量,并制定安全措施。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井下泼洒剩油、废油。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当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井下爆炸物品库、充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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