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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 2026年02月17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盘)区设计应当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应当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三)对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进回风巷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当加强防火灌浆。(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六十九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百七十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编制的设计中应当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当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重新压注。(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