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二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四)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采用氮气、二氧化碳防灭火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二氧化碳来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二氧化碳浓度不小于99%,并明确组成成分。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或者二氧化碳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采用直接灌注液氮和液态二氧化碳时,输送管路系统必须符合耐低温、耐压等要求。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者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百七十四条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第二百七十五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照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或者成型的封闭式防火门。
第二百七十六条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至少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内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构筑、维修采空区密闭时必须编制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对发生过自燃火灾的采空区进行封闭时,如果不能确定采空区内火灾已熄灭,按照火区封闭管理。
采空区疏放水前,应当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进行评估;采空区疏放水时,应当加强对采空区自然发火危险的监测与防控;采空区疏放水后,应当及时关闭疏水闸阀、采用自动放水装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通过放水管漏风。(44)